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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电池都将纳入法规监管范围
    • 发布时间:2020/6/28 16:34:29
    • 检验检疫专家指出,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和新条例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旨在禁止销售某些含有有害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并特别规定了电池回收过程应满足的最小回收效率目标(如铅酸电池为65%,镍-镉电池为75%)。而后者则是规定相关技术规则,将电池指令有关效率问题具体化,并特别说明如何根据相关充电电池类型进行计算。新条例将对向欧盟市场出口各类型电池操控产品的公司造成影响。
        一项基于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的电池回收新条例(493/2012号)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了充电电池回收的准确定义、计算原则和报告模板。适用于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过程,所有类型的废弃电池,包括原锂电池、二次电池(蓄电池)、消费者用电池、便携式电池、工业电池、汽车电池都将纳入法规监管范围。
        法规最新动态包括如下要点:一是规定了回收过程"效率",效率指电池收集回收后输出部分质量与废弃电池、蓄电池输入部分质量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输入部分"是指进入回收过程中的收集的废弃电池和蓄电池质量,而"输出部分"指输入部分经回收过程但未经进一步处理而产生的物质的质量,这些物质不再是废弃材料,而是将用于原有目的或其他目的。二是该条例为电池回收过程、企业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导。该条例附录I中规定的方法将用来计算废弃铅酸、镍镉、其他锂电池和蓄电池回收过程效率的计算。附录II规定了计算所有回收过程中回收铅的比率的计算方法。附录III中规定的另外一种方法,用来计算所有回收过程中回收镉的比率。三是回收者每年有义务准备该条例附录IV、V、VI中规定的相关信息,并于2014年后4个月内向有关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报告。
        为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企业:应加强对该法规的研读和市场敏感度,遵守欧盟范围内回收的信息报告形式,向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发送覆盖每一步骤以及所有相应的输出部分的回收效率的报告;建立电池回收信息系统,在研发新型环保替代电池上投入人力与资金并提高生产标准,着力解决回收存在的成本管理问题,以及再生利用存在的技术问题,整合行业资源,做大做强18650电池出口产业。
        对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没有按时参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实施严格监管:包括新增污染物项目依法实施环保限批;不得获评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不得享受政府的环保专项资金;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排污状况等环境信息实施强制公开;将该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和银行信贷征信系统,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信贷支持;对需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出具环境风险控制缺乏保险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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